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退役军人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职能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政委〔2020〕59号)及《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等规定,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与淮北市杜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合作,加大司法过程中对困难退役军人的救助帮扶力度,更好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辅助性原则。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
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
(二)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退役
军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金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坚持多元救助。立足济难解困,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帮扶援助等相衔接,切实解决退役军人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坚持优先救助。基于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
的牺牲奉献,对退役军人案件优先受理审查、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 区检察院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行案件线索及时共享。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现退役军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应及时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快速办理,并将结果反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四条 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退役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六条 区检察院受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案件,应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并及时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相关情况。对退役军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救助或处理,救助或处理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生活确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区检察院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协助开展多元社会救助。
第八条 区检察院在办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案件中,可以邀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参与案件听证、案件评查等。
第九条 区检察院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积极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措施的衔接融合,共同参与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对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采取就业帮扶、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帮助退役军人早日走出困境。
第十条 区检察院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联合回访等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合力优势,更好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区检察院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淮北市杜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