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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2019年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专项报告
时间:2019-08-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7月31日)

 

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报告如下。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党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强化公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2018年以来公益诉讼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区检察院在区委和市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公益诉讼作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强化法律监督,着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以来,全区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7件,立案3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2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件。从办案效果看,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履职并整改,检察建议采纳率为100%,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均被人民法院支持。

(一)积极协调各方,为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1.提高认识,为公益诉讼工作创造良好条件。院党组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专题组织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正民事诉讼法的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及相关公益诉讼的文件,明确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全院的重点工作打造,并就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安排。组织干警学习新生检察职权,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精神实质,为开展后续工作做好思想铺垫,形成蓄势待发的工作态势。同时及时研究措施,部署推进,组织保障到位,为公益诉讼工作做出整体布局。

 2.强化沟通,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积极拓展案源,开创双赢、共赢、多赢的公益诉讼工作新局面。通过与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座谈会,做好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强化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维护食药安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及时研判,明确工作方向,落实联动机制。在案件移送、调查取证、信息分享等方面做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协作和有效衔接,促进了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工作有效、持续开展。

(二)聚焦公益保护,切实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坚持把公益诉讼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依法审慎稳妥办好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1.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绿色发展水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切实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主动对接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针对污染环境突出问题,通过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6件,占案件总数53.3%,督促清理违法堆放的各类垃圾,关停和整治污染企业、养殖场4个。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垃圾山”“黑水河”“污染厂”得到有效治理。

     积极对接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移交线索情况,逐一建立台账,认真调查核实,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9件。其中针对段园镇解放河被污染一案,向生态环境、农水、住建等五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采取回访有关行政机关、现场查看、自查和上级评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自评、自查、自纠,实地查看发出《检察建议书》后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解放河河道整治和土地恢复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相关行政机关均已采纳检察建议并积极整改。

    2、聚焦食品药品监管,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贯彻落实高检院“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共办理食品药品类公益诉讼案件11件,督促查处、收回伪劣食品药品。以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网络餐饮以及水源地保护为监督重点,积极开展食品药品专项监督活动,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食药安全标准、完善监管机制,打击侵权行为。针对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崔某张某某等人销售假药案依法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均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树人中学、第八高级中学、开渠中学三家学校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联合检查组通过查阅学校食堂台账、了解询问等方式重点从学校食堂证照公示、人员管理、环境卫生、食品留样等方面进行逐项检查。 针对杜集区部分学校食堂销售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制品,以及食堂内部脏、乱、差等食品安全隐患,督促食药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学校食堂的食品监督检查,保护广大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聚焦英烈权益保护,引导全社会尊敬英雄、崇尚英雄、捍卫英雄。深入贯彻落实201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积极开展英烈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针对杜集区革命烈士陵园、小朱庄战斗烈士陵园杂草丛生、设施老化等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修缮、维护。

    4.广泛宣传推介,营造浓厚氛围。注重综合运用报纸、网络、微信、展板等媒介,广泛宣传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开展“公益诉讼,关系你我他”、“美丽乡村检察行.生态环境大巡查”大型公益诉讼宣传活动,深入辖区各镇办进行“零距离”的公益诉讼普法宣传。一年多来,在各类媒体发布各类公益诉讼宣传信息9篇,制作宣传展示牌10余块,发放宣传手册近2000份,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召开以“公益诉讼,关系你我他”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淮北日报、淮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全面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就媒体记者关心的公益诉讼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了专业详实的解答,向社会公众普及公益诉讼法律知识,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影响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打造一流队伍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自觉把公益诉讼工作融入全区工作大局,确保公益诉讼工作司法理念统一。二是加强办案组织建设。选配业务能力强、熟悉出庭应诉业务的检察官充实队伍。三是加强业务素能建设。开展公益诉讼专题学习3次、派员参加省院组织的公益诉讼业务培训2次、赴外地参加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观摩2次,着力提升队伍知识储备和实战经验。四是狠抓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树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良好形象。

二、当前公益诉讼工作面临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公益诉讼工作的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尚须改善,从内部看,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存在畏难情绪;从外部看,与行政机关的配合力度不足,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尚未形成常态化互动。

(二)公益诉讼的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检察公益诉讼从试点到立法,再到全面推开的时间不长,公益诉讼的宣传工作不够深入,从而使得公众对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职能缺乏认识,导致当前我院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少、来源单一。

(三)公益诉讼工作的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院公益诉讼队伍在知识储备、办案思维、业务素质、工作经验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新要求,缺乏具有行政法学或行政诉讼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员,亦缺乏公益诉讼工作的实践历练。检察官助理与书记员配备不足,具体事务性工作无人分担,难以满足司法体制改革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的思路和打算

(一)依靠党委人大,形成监督合力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需要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真诚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对接,建立诉前检察建议反馈、落实圆桌会议机制。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完善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相关程序。积极与律协、环保公益组织等机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对公益诉讼的促进推动作用。

(二)紧盯重点领域,狠抓办案工作

重点关注食品药品、生态环保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好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突出办案重点,集中力量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特别是危害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城乡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典型案件。

)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案源渠道。

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以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讲好公益保护故事,传递各方齐心协力保护公益、守护民生的坚定决心。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两微一端”等在线平台的作用,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保持对媒体的高度关注,及时了解掌握社会热点问题,多渠道获得案件线索。

)提升业务能力,加强队伍建设

强化业务学习和素能提升。建立常态化的学习机制,以懂行政、会调查、善诉讼为目标,切实强化证据收集提取能力、案件审查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出庭应诉能力,努力打造一支理念先进、能力突出、专业精通、人员稳定的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此次常委会议专门安排听取和审议我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既是对我们的鼓励和鞭策,更是我们前进发展的动力。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加大办案力度,狠抓办案质量,不断加强和改进公益诉讼工作,努力为打造中国碳谷绿金淮北、建设美好杜集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注:

[1]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检察公益诉讼类型及法律依据:

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3]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以2020年为时间节点,兼顾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分别从质量、总量、风险三个层面确定了攻坚战的具体措施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