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年5月27日)
一、2014年以来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区检察院在区委和市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案重点,深化侦查一体化格局,加快转变侦查模式,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文明安全办案,狠抓过硬队伍建设,大力提升反贪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深入推进我院反贪污贿赂工作科学发展,反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反贪案件查办情况
2014年以来,共初查案件线索26件,立案查办17件18人,不立案5件5人,3件正在初查中。其中,受贿案件
8件9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47%和50%;行贿案件4件4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23.5%和22.2%;贪污案件3件3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17.6%和16.7%;私分国有资产案件1件1人,分别占立案数额的5.9%和5.6%;介绍贿赂案件1件1人,分别占立案数额的5.9%和5.6%。立案案件中,大案14人,要案4人,大案要案比例为100%。查办案件金额共计2910.82万元。现侦结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14件16人 ,提起公诉案件 9件10人,已判决案件4件4人,有罪判决率100%。
(二)反贪案件主要特点
根据近年来我院办理的反贪案件情况,主要呈现五大特点:
一是高学历和年轻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近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人员大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水平,2014年我院查办的5人受贿案件中,5人均为大专以上文化,4人作案时年龄在35岁到45岁之间,占受贿人数的80%,2015年我院查办的4人受贿案件中,4人均为大专以上文化,其中1人为研究生学历,且4人作案时年龄也都在35至45岁之间,占受贿人数的100%。
二是窝案、串案突出。从我院所查办的犯罪情况来看,有的是“一把手”带头腐败,属下人员群体效仿,出现竞相敛财的丑陋现象;有的涉案人员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勾结,“机会共享”,利益均沾;而有的是内外联手,内外勾结,互相串通,形成“命运共同体”;合伙作案,窝案、串案现象相当普遍,往往是查一个带一串,挖一案端一窝。
三是作案手段多样化、智能化,反侦查能力强。在我院查办的案件中有的是以劳务费、咨询费等形式掩盖受贿犯罪行为;有的是以交易形式低价受贿房产;有的授意家属、子女私下收受各种贿赂;有的则是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特别是一些犯罪人员本身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利用其所掌握的知识有意识的规避法律,实施犯罪行为后千方百计地毁灭罪证,案发后又利用各种关系进行串供作伪证,托人疏通关系说情等反侦查活动,使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
四是多次作案、持续作案突出。在所办的案件中,许多犯罪人员单次作案数额并不大,但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有的作案持续时间达到五年以上,作案次数在十次以上,多的达几十次。例如我院办理的付志东受贿案件,其在历任淮北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处建筑管理科科长、淮北市建设委员会城市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以及淮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十余年期间,先后收受贿赂八十余次,单笔受贿金额小到一两千,多到十余万。
五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案件占一定比例。2014年以来我院立案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案件3件3人。涉案人员均是社区及村的领导成员,他们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职务便利,采取权钱交易的形式或骗取、冒领土地补偿款等形式中饱私囊。
(三)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一是切实改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变被动“等米下锅”为主动“找米下锅”。我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变坐等线索为主动出击,集中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和“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两个专项工作,将过去仅仅局限于几个易发职务犯罪的部门,进一步扩大到社会关注的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征地拆迁、土地征用以及在行政管理机关中权力比较集中、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和部门上来。其次,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工作会议,交流信息,从中掌握案件线索。2014年我院立案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占全年立案人数的11.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占全年立案人数的44.4%,2015年我院立案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占立案人数14.3%,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占全年立案人数的57.1%。
二是认真审慎进行初查,确保不让一起案件线索流失。初查工作的成功与否,决定着整个案件侦查工作的成败。我院注重实现“以人立案”向“以事立案”的转变,努力赢得工作主动权。一方面通过分析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和案件具体特点,制订详细的初查工作方案,明确初查重点,规定方式方法,并对相关的调查内容建立表格;另一方面成立基础信息收集组,利用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查询平台及网络舆情系统对初查对象的个人爱好、社会交往信息、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信息、工作业务分工、职务履历等主要信息进行全面收集了解。每一起案件的初查都经过承办人、局长、分管检察长“三级会诊”,严格把好立案关口。
三是积极创新侦查办案模式,努力实现办案工作安全高效。我院针对办案力量不足的现状,创新建立了“1+X”办案模式,即以反贪一个部门为主导,横向以控申、法警、案管、纪检等诸多部门为辅的分工合作办案新方式。2015年我院在查办新兴公司领导人员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时,多部门抽调骨干干警组成专案组,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充分保障了办案工作的依法、文明、有效开展。此外,我院革新传统的侦查模式,淡化侦查人员的角色优化意识,从由人到事的“以供求证”模式向由事到人的“以证求供”、“供证结合”模式转变,更加重视侦查活动中以客观证据为核心。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虽对犯罪事实拒不交代,但通过侦查人员的大量实地调查、询问走访、收集取证,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落实到客观证据上,形成完整证据链,目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四是充分发挥检察信息化建设作用,加大查办案件惩处力度。我院坚持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和有力支撑,2014年以来先后完成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侦查信息平台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系统的上线运行工作,实现了案件线索网上录入、反贪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司法文书网上制作、电子卷宗网上共享。此外,我院率先在我市完成侦查指挥中心建设,使我院的反贪侦查工作突破传统侦查模式下“单兵作战”的格局,通过运用高检院、省级院、地市级院、县区级院互联互通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网络,整合现有侦查资源,实现“集团作战”,全面提升了自侦工作的侦查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大了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力度 。
五是扎实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我院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中,更加注重证据收集程序的规范化、合法化,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制度,严防侦查过程中因证据收集程序问题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或者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严格认真贯彻《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积极探索询问关键证人及重要搜查、取证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办案工作区询问、讯问室建设,保证办案工作区成为全空间封闭、全范围监控、全过程防范的平台,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固化言辞证据的同时,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正当性。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款物,依托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对案件侦查中的查封、扣押均做到入库登记、在库管理、随案移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尊重律师知情权、申请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积极作用。
六是注重源头治理和预防,着力增强执法办案的整体效果。我们在积极查办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对于查处的每一起案件都进行剖析,并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同时,重视与各单位主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通过主动回访了解被建议单位整改的效果,及时收集反馈情况并解答整改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自2014年以来共发出检察建议 12 份,开展预防教育 21 次,均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七是找准侦查工作风险点,自觉接受内外监督。反贪侦查部门站在司法办案的前沿,直接面对当事人,是办案风险的高发地,我院反贪部门在查办案件的同时,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纪律、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反贪办案重点规范三十条》、《八项禁令》等规定,对侦查工作中易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风险点,如举报线索管理环节,案件初查立案环节、收集获取固定证据环节,适用变更强制措施环节、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款物环节、保障律师和当事人行使权利等环节,设卡扎笼,充分发挥控告、案件管理、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对发现的办案人员违法违规办案问题,依法通知纠正,并实行严格的记录登记制度,将办案人员执纪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评价体系,并作为评先选优、晋职晋级、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通过深化检务公开,紧跟“互联网+”的时代节奏,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及时进行动态宣传,公布重大案件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二、当前反贪工作面临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我们虽然在查办反贪污贿赂案件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全省、全市和我区总体情况看,反贪污贿赂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从发案形势看,贪污贿赂犯罪呈逐年增多趋势,且分布的领域也呈扩展之势,同时制约工作深入发展的问题仍然存在。
(一)案件的举报线索质量不高,增加查处的难度
由于现在贪污、贿赂案件逐渐趋向集团性犯罪发展,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利益联系密切,相互勾结,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越来越强。由于知情人少,如果不是利益发生冲突,犯罪行为人不会轻易举报,而一般的人只知道一些犯罪事实的表面现象,不知道原因,在举报的时候,往往只能列举一些存在问题的现象,对举报内容所涉及的事实一知半解,有的甚至道听途说,无法说清整个事情的经过,更不能提供关键的证据,还有的则参杂个人情感,夸大事实。这样的举报线索占举报材料中的大多数。这些内容不详的举报材料,往往因为涉及的面广,头绪复杂,在查处的时候,容易“打草惊蛇”造成初查工作做了不少,但案件的成案率却不高,直接导致案件数量的下降。
(二)侦查人员配备不足,专业技能尚有差距
虽然近几年我院不断调整充实反贪业务骨干,但由于受编制、待遇等条件限制,新力量充实不进来,而培养一名反贪侦查人员至少三至五年时间,面对现在贪污贿赂犯罪隐蔽性强、智能化程度高,案件调查取证难,窝案、串案高发等特点基层反贪人员配备无法满足办案需要。此外,反贪侦查工作需要多种类型的专业人才,包括法律专业人才、侦查审讯人才、金融会计人才、计算机人才等等,但是目前我院反贪部门人才结构单一,反贪部门的人员知识结构上仍是以法律知识为主,反贪队伍的专业结构不尽合理。
(三)反贪办案阻力增大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大案中的嫌疑人不同于一般的公民犯罪,他们多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还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其关系网织的密,保护层结的厚。往往是案件还没办理,关系就找上门,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给办案造成了重重阻力,严重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大大影响了反贪工作力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拓宽线索来源
通过发放宣传单、设立法律咨询点和举报站、深入农户座谈、开通“两微一端”等形式,走上街头、深入农村,广泛宣传法律常识、举报常识,借助新闻媒体扩大立案侦查宣传的力度,让更多的单位、部门和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检察职能,使他们消除胆怯心理和顾虑,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加强同国土、建设、税务、工商、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开辟案源,扩大线索。
(二)注重收集运用情报信息,进一步突出信息引导侦查理念
情报信息是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我院将继续完善侦查信息平台查询系统建设,加强外部联络沟通,争取与工商、税务、计生等职能部门签订协议,开辟查询绿色通道,利用专线联网,实现侦查人员足不出户就能查询相关信息。此外,加强对情报信息的案前分析研判。定期组织办案干警,根据情报信息选择重点行业、领域和项目,讨论、分析和研判相关政策法规、资金流向、发案环节、作案手段等,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项行动,集中查办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扎实推进规范司法专项活动,进一步构建规范司法行为新常态
规范司法行为,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是依法反腐工作不断推进的必然要求。在2015年专项整治工作中,针对我院反贪工作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深层次原因,查找制度缺失和工作机制漏洞,对反贪办案制度中的空白和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从制度上夯实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切实做到以制度约束人,以规范的办案程序来约束侦查行为。在今后的办案中自觉把专项整治工作融入其中,做到“规范在日常,日常成规范”,努力实现最佳办案效果,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四)以更加务实的举措,进一步推动预防工作深化
在职务犯罪预防的实践中,继续向纵深发展,努力在预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进一步推动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项目活动,将职务犯罪预防领域进一步向外拓展,扩大预防工作的辐射范围。深化预防内容,在警示教育宣传活动的基础上,逐步向预防调查、侦防一体化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使预防工作与新形势下规范司法的要求有机结合。强化职务犯罪信息管理,对职务犯罪多发或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的相关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做好预防介入工作。
(五)加强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反贪队伍整体素质
科技以人为本,一切技术和装备都需要由人去控制和使用,今后我院将继续把侦查信息化人才的培训纳入反贪工作范围,立足本区实际和业务工作需要,举办岗位培训班,采用轮流参训的方式,将侦查信息办案手段普及于每一位办案干警,提高一线干警、年轻干警应用信息化手段的能力。在案件管理、侦查指挥和协调、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等工作中,逐步推行运用信息化支撑手段,不断增强侦查人员掌握和运用高科技手段与犯罪分子斗争的能力,使信息化侦查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强化与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努力培育一支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反贪检察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此次常委会议专门安排听取和审议我院反贪工作情况报告,是对反贪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也是对我院检察工作的极大鼓舞和鞭策。我们将以此次专项审议活动为契机,振奋精神,持续推进“四个反贪”建设,主动摸排案件线索,依法运用侦查措施,切实加大办案力度,狠抓办案质量,严厉打击反贪污贿赂犯罪,推动反贪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佳绩,努力为打造精致淮北、建设美好杜集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注:
1、大案要案:大案是指贪污贿赂数额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要案是指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2、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建立的以上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检察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侦查模式和制度。
3、检察信息化建设:是指运用高科技服务检察工作,实现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有效整合人力和信息资源,强化侦查科技含量。具体来说,就是要以信息网络技术为基础,以电子检务为形式,以公正执法和科技强检为目标,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检察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处理、传输、分析,即通过网上工作平台来处理检察业务、检察政务、检察事务,全方位地履行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实现检察业务和队伍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四个反贪”:科技反贪、智慧反贪、法治反贪、一体反贪,简称“四个反贪”。“科技反贪”,是指以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为抓手,着力提升反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智慧反贪”,是指熟练运用侦查谋略、善于在镜头下突破案件。“法治反贪”,是指反贪侦查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善于运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规范司法行为,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体反贪”,是指侦查工作纵向上下一体、横向左右一体、集中突破、协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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