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在安徽
【扫黑除恶8月2日】这一“拦路虎”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9-08-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扫黑除恶进行时8月2日

 

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对我省开展督导以来,在中央督导组的精准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下,全省各地持续加大“办案”“打伞”“断财”“治乱”力度,专项斗争不断取得新战果、新突破、新成效。

1、阜阳李红伟等1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提起公诉 

7月30日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红伟等1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向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黄山歙县吴某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审理 

7月29日至30日

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涉及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四项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常纠集俞某某、王某某等人,对重点项目施工现场采取聚众滋扰、纠集堵路、阻拦施工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聚众扰乱施工工地、镇政府等处生产、工作秩序,致使生产、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纠集、指使他人采取拦截、滋扰手段,强拿硬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软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11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以吴某某为首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该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软暴力为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鉴于案情较为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3、六安舒城程建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7月30日上午

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对程建、单世留、胡勇等9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对首要分子程建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没收棍棒等犯罪工具。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程建、单世留、胡勇、潘乐、杨勇、尹礼运、吴青山、王军、余兵及王宏(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程建为首要分子,以单世留、胡勇、潘乐、杨勇、尹礼运、吴青山、王军、余兵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舒城县境内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程建以市政公司为依托,与他人因材料款、借款、保证金等发生矛盾后,多次以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程建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4、六安舒城潘定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7月30日下午

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潘定、程斌、李红霞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他6名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对首要分子潘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程斌、李红霞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3至2018年间,被告人潘定、程斌、李红霞及金星(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潘定为首要分子,以程斌、李红霞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定、程斌、李红霞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潘定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程斌、李红霞等系重要成员,应该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

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5、六安霍邱杨淑英等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7月30日

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淑英、汤代红、周荣会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三名被告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淑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汤代红、周荣会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淑英、汤代红、周荣会伙同刘家秀(另案处理)等数十人以道路被轧坏、环境被污染等借口,采用车辆、椅子、石头堵路、老年人在路中间阻拦等方式,在马店镇四平山村殷庄组炸药库路(当地俗称)、金马酒店路(当地俗称)拦截往来的运输车辆,强行向驾驶员索要“过路费”。被告人杨淑英、周荣会在炸药库路、金马酒店路的入口处或道路的中段设点强行收费;被告人汤代红在其家附近的金马酒店路上单独收费,还向运输铁精粉车队收取“过路费”,自己从中抽取10%后按比例发给其他村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淑英、汤代红、周荣会单独或伙同刘家秀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通过村道的车辆强行收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与刘家秀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被告人汤代红、周荣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