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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推进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妇女儿童群体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3-08-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维护妇女群体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等规定,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区妇联)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合作,加大司法过程中对困难妇女儿童的救助帮扶力度,更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开展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多元等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完善,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区检察院与区妇联实行案件线索及时共享。区妇联发现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妇女儿童,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快速办理,并将结果反馈区妇联。

第四条 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妇儿童被侵害需要救助的,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及时将信息通报区妇联,双方可以就心理辅导、经济帮扶、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联合开展救助工作。

第五条 对下列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区检察院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协同区妇联加大救助帮扶力度:

(一)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二)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四)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五)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第六条 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生活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区检察院与区妇联应当协助开展多元社会救助。

第七条 区检察院在办理涉妇女儿童司法救助案件中,可以邀请区妇联共同参与案件听证、案件评查。

第八条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工作。区妇联组织要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受理涉妇女儿童权益的家庭暴力、监护侵害、性侵害等投诉,为妇女儿童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帮助等服务。区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区妇联的维权服务工作,提升维权工作的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第九条 区检察院与区妇联在依法开展妇女儿童保护工作的同时,应当合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成年人保护等政策和知识,共同推动家庭暴力防范和性侵犯罪预防,提升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区检察院与区妇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联合回访等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合力优势,更好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妇女联合会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