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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2020年度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时间:2020-09-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工作

情况的报告

2020925日)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魏毅标

 

区人大常委会:

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报告我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作为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事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市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面履行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不断健全职能体系、组织体系和保障体系,积极培育执行监督新动能,守护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维护了司法公正的权威,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18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6件,受理各类刑事执行监督案件96件。

一、2018年以来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一)民事执行监督方面,主要是做到三个积极

1.积极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着力维护司法公正。一是强化宣传,拓展线索来源。通过走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强化交流与联络,不断加大案件线索摸排力度。同时扩大宣传覆盖面,先后组织开展民事检察宣传活动10余次,覆盖全区各镇办、企业园区。二是紧扣中心,护航民企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省、市院关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决策部署,对涉民企的民事执行案件,及时安排专人从快办理。办案中,坚持实地走访了解企业困难和诉求,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共监督法院涉民企执行案件5件,切实维护了本地民企的合法权益。如我院成功办理的上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一案,已被市院作为典型案例上报省院。三是专项发力,提高监督实效。认真部署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调取法院执行卷宗30余件,采取抽调骨干集中审查案卷、部门集体讨论监督事项等方式提升专项监督质效。如在提出检察建议方面,注重监督的方式方法,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提出口头建议,对发现的个案问题专门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对有认识分歧的问题与法院开展座谈交流。专项活动中,共提出检察建议8件,均得到了法院采纳。

2 .积极化解司法矛盾纠纷,着力促进和谐稳定。一是推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矛盾、影响稳定的民事执行申请监督案件,在作出处理前及时评估风险,制定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2018年以来,评估预警12件,化解矛盾12起,较好地消除了信访隐患。二是全力开展矛盾调解工作。在案件审查和监督过程中,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监督原则,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加强引导促成执行和解2件,撤回监督申请1件,取得较好的社会                                                                                                                                                                                                                                                                                                                                                                                                                                                                                                                                                              效果。三是依法妥善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不符合监督条件,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的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说透,促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先后对2件申请监督民事执行案件做出不支持监督决定,维护了司法权威。

3.积极加强民事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坚持把加强民事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立足实际切实提高业务素质。主动与法院执行法官交流学习,多次派员协助法院开展现场执行工作。针对干警业务不熟不精的问题,认真组织干警参加上级院及法院开展的网络培训和集中培训,积极购买和学习相关的业务书籍,提高干警的法律适用能力、证据审查能力、文书说理能力以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等能力。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对案件办理流程全面梳理,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理清责任清单,构建较为完备的执法规范体系。

(二)刑事执行监督方面,主要是做到四个强化:

1.强化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健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机制。20186月,在杜集区社区矫正中心设立了驻矫正中心检察官办公室,促进了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工作由定期专项检察监督向常态化检察监督转变。同时加强对社区矫正各环节的日常监督,针对社区矫正中监管不规范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从而加强了对矫正对象管理的规范化。二是加强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监督。重点对被剥权人员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宣告解除等环节开展监督,监督中发现的被剥权人员脱管、漏管现象,以及对被剥夺政治权利人执行时无告知书和执行完毕未按法律规定予以通知的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1次,检察建议1份。

2.强化刑罚交付、变更执行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一是认真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未交付执行专项检察,核查清理出未及时交付执行的罪犯,对因病拒绝收监的,联系法院及时对罪犯病情依法鉴定,现一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的罪犯已被收监执行。二是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3件案件进行逐案审查,对1件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未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的以及罪犯在交付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将书面交接情况通报给人民检察院的,及时提出了检察建议。三是对收监执行进行精准监督,2名罪犯因哺乳期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有期徒刑刑期未满,我院督促司法局向法院提请收监,现2名罪犯已被按期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3.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2018年以来,共立案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6件。经审查,对逮捕后确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在押人员,依法向公安、法院或本院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3件,采纳率为100%。在开展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医疗监管活动以及解除强制医疗等三个重要环节,依法进行监督。如谢某某强制医疗一案,我院派出检察人员对强制医疗病人的收治、医疗、监管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了解医院收治监管状况及当事人病史和日常表现,并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给予提示,从而推动强制医疗执行工作规范高效的开展。

4.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全面性和司法公信力。一是积极开展财产刑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对法院立案执行的224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件进行及时的跟踪和了解。全面核查近年来法院生效判决中有财产刑的案件352529人,其中判处罚金刑510人,裁判金额3270.18万元,已执行完毕349人,金额1275.53万元;判处没收部分财产13人,裁判金额52万元,12人已执行完毕,金额42万元。二是加强对重点案件财产刑执行监督2018年以来,重点检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五类犯罪”2948人,其中涉及罚金44人,金额1292.3万元,没收全部财产3人。坚持把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刑执行作为重中之重,与法院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积极推进3起涉黑恶犯罪案件的财产刑执行。在郗某某涉恶案件财产刑专项执行活动中我院出派检察人员全程参与,加大了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力度。

二、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院执行监督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执行监督还存在不到位情况,重配合轻监督、重事后轻预防、就案办案等问题仍旧存在;二是协调配合机制有待优化,通报告知机制还不够完善;三是监督能力水平有待提高,检察官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的理念还不彻底,办案能力还需不断提高;四是检察职能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地位、作用和执行监督检察工作认知度较低,在实现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统一上还需加强等。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增强做好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把法律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着力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与公安、法院、监管场所等单位密切联系沟通,切实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以三个效果为标尺指引办案,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用高质量的法律监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是坚持充分履职,用心做好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强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监督力度,继续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认真开展普法责任制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深入开展送法活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

三是坚持创新引领,打造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亮点品牌。把创新作为抓工作的驱动力,精心谋篇布局,勇于实践探索,带动法律监督工作整体创新发展。围绕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的要求,用好检察建议这一手段,着力提升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监督的效果。强化侦查意识,加强与相关内外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升通过监督违法违规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

四是坚持强化支撑,增进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成效。持之以恒把强化业务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作为提高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监督质效的重要保障,多措并举,加大力度,推动工作持续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深化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化建设,积极开展警示教育,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扎实推进业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执行检察人才培养,促进队伍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此次常委会议是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区检察院关于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既是对我们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牢记初心、勇担使命,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加大执行监督力度,不断提升素质能力,全力打造杜集刑事检察优化版、民事检察强化版为建设新时代美好杜集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

报告中相关专业术语解释和说明

 

[1]民事执行监督: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20161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22条对民事执行监督范围、程序和效力等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民事执行检察工作。

[2]刑事执行监督:20152月最高检刑执厅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错案的指导意见》,出台14项举措,将监督触角伸向刑事执行检察的每一个具体环节,最大限度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201512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与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对执检工作进行全面加强和规范的若干具体意见和措施,明确了刑罚执行监督、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三个监督领域以及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等五项重点工作。

 [3]执行和解: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4]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5]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6]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指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情况依法实行监督。

[7]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活动。

[8]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附件2

报告中有关案例说明

●案例一:淮北市上科建设工程公司对法院怠于履职民事执行监督案:2020521日,淮北市上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徐楼村民委员会作为村一级自治机构,每年上级都有拨款并且村里也有集体收入,杜集区人民法院没有穷尽查询手段就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为由终结执行,存在怠于履职行为,故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杜集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案件受理后,正值全省检察系统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351”工程专项活动,省院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市院为此成立专案组,由市院分管检察长任专案组组长,并多次到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案件进度、指导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并配合法院通过释法说理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