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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2018年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专项报告
时间:2018-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开展检察司法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1130

 

根据本次常委会安排,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司法改革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20169月司法改革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在区委和市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各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司法改革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一)全面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一是认真做好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严格执行41%的员额检察官比例和检察官入额条件,真正让愿办案、能办案的检察官入额。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考核、考试工作,并经安徽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等程序,我院2016年首批共遴选出19名员额检察官,2017年遴选1名员额检察官。同时,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逐步健全以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等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落实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通过建立干警执法档案,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对现有员额检察官进行综合考评,公示业绩档案,对不符合标准的,要求主动退出员额,从而确定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方式。

二是全面完成“三类人员”(即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定岗。按照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员额检察官全部安排在办案岗位履职。其中,入额的2名技术部门人员辞去行政职务并调整到办案岗位。201612月至2017年,经过严格的选任程序,我院先后选任13名同志为检察官助理。在此基础上,对未入额检察人员进行分类定岗。由于近年来的人员转隶、调出、退休等情况,现我院三类人员基本情况如下:目前我院政法专项编制41人,实有人数37人,其中员额制检察官15人,占全院人数的40.5%;检察辅助人员13人(含检察官助理4人、法警6人、技术人员2人、书记员1人),占全院人数的35.1%;检察行政人员9人,占全院人数的24.3%

(二)初步建立新的司法办案模式和司法责任体系

一是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过去“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办案模式,进一步细化检察官权力清单,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并明确相应司法责任。根据案件类型、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根据办案需要,组建扫黑除恶、金融、网络、环境资源案件等专门办案组。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制度。每月定期通报我院入额领导干部(含入额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办案情况。2017年以来,我院入额领导干部共办理各类案件总数658.5件,其中班子成员办理95件;共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106.5件,其中班子成员办理20件。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提供专业参考意见。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完善司法责任体系,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二是强化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制定了《员额检察官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设定不同岗位检察官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改版升级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权限分配、角色设置上实现与权力清单的无缝对接。对于包括院领导在内的所有员额检察官办案,实行系统自动轮案制度和指定办案相结合,确保同一岗位类别检察官工作量的相对均衡,确保院领导办案数量达到规定要求。

三是积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大力探索审查逮捕、公诉标准化,严格证据标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过滤作用,着力提高庭审效率和当庭指控犯罪能力。积极重视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2016年以来,共接待律师 175人次,其中安排律师阅卷申请155人次,通过电子卷宗系统为律师免费刻录光盘170张。

(三)初步建成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保障体系

按照中央确定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成了员额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评定和工资套改,套改后工资已发放到位。按照科学合理、简便易行、不搞平均分配的原则,建立了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机制。“三类人员”的司法办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已按月发放到位,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将在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到位。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建立检察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

(四)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工作

   此次涉改人员转隶工作自201711月下旬开始,12月上旬结束,在此期间,我们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环节工作,确保转隶工作稳步推进。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拥护、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力做好人员转隶工作。制定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坚持“一切有利于办案、有利于改革试点顺利进行”的原则,全面梳理机构、人员配备和队伍思想状况,加强与区纪委的沟通协调,确保按照既定时间表完成转隶任务。实际转隶10人,划转政法专项编制11个,整体过程平稳顺利,得到区委充分肯定。二是在做好人员转隶、办案衔接等重点工作的同时,系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努力推动检察监督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积极探索办案衔接机制。适应转隶后的办案要求,加强与监察委员会对接,承办其调查移送的案件。做好职务犯罪线索清理移交、已立未结案件提前了解案情和已结未诉案件补充调查等工作,确保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目前,我院已受理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4件,并组织观摩示范庭,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稳步开展内设机构改革

按照中央、省委、高检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我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于今年11月启动。根据高检院、省院下发的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我院已初步拟定机构改革方案并呈报省市院待审批。此次改革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综合机构与业务机构同步改革,机构精简与职能优化统筹推进。拟设立5个职能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刑事检察部)第二检察部(民行与公益诉讼检察部)、第三检察部(业务监管部)另外,本院派驻段园镇检察室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机关党务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

为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公开机制,自觉加强内外部监督。严格执行案件分配机制,严把案件“入口”和“出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2016年以来共发布重要案件信息   183条,公开各类法律文书331份。持续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建立健全了干警执法档案,推动完善案件质量常态化评查机制,共评查案件236件,并制作了评查情况表,在纠正存在问题的同时还为检察官办案业绩考核提供了重要依据。不断加大了检察宣传工作,目前已发布官方微博2025条、微信604条,今日头条507条,加强了检务公开和检察宣传的力度和广度。深入开展检察开放日、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广泛邀请社会各界代表走进检察机关,了解监督检察工作。2016年以来先后邀请了7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机关企业人员来院参加活动,通过听汇报、看专题片、实地参观等方式,使社会各界人士进一步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

(七)以科技强检促进司法改革

积极打造电子检务工程,全面推进网上办案,大力探索“人工智能+检察工作”新模式。先后完成了远程提审系统、检务保障系统、智能语音系统的部署,逐步建成了覆盖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与服务的六大平台,促进了现代科技应用与深化司法改革的有力结合。

两年多来,我院在司法改革工作中所取得的各项成绩,是区委和市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检察司法改革体会及存在的问题

回顾检察机关司法改革历程,我们深切体会到,检察司法改革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必须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满意度;必须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始终,坚持改革每推进一步,改革宣传和政策解读就跟进一步,激发改革内生动力。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的司法改革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检察辅助人员不足,影响办案组织组建。我院现有员额检察官15人,而检察官助理只有4人,远远达不到1名检察官配备1名助理的要求。二是检察官监督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三类人员”交流转任、司法档案管理、办案组织构建等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少数办案人员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办案模式。有的检察官还习惯于原来的“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司法办案运行机制,对案件的独立判断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阶段深化司法改革的工作打算

当前,深化司法改革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更好满足人民在执法司法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支持。在各项改革方案出台前、推进改革过程中、改革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党委、人大作好汇报,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重视、关心,破解难题、推进改革。

(二)全面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确保举措落到实处

严格执行员额内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畅通员额进出渠道。妥善解决未入额人员分流使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等问题。重视检察辅助人员的配备,通过公务员招考、招录聘用制书记员等方式,充实办案力量,构建以检察官为中心的专业化新型办案团队。完善和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抓住关键节点强化监督制约。健全各类检察人员职务序列,完善和落实薪酬待遇、职级晋升等保障机制。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三)完善司法办案监督管理体系,构建“阳光检察”

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司法办案活动实行全程同步监控;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深入开展检察开放日、法律宣传进基层活动;建成检务大厅,加强利民便民服务;依托“两微一端”等多媒体平台加强对外宣传,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四)加快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提升办案质效

认真学习试点院工作经验,依照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遵循司法规律和精简、务实、效能要求,以推行扁平化管理、构建最优办案团队为价值取向,协调组织部、编办等部门落实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全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

(五)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凝聚信心、共识

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重点做好未入额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思想工作。加强对改革政策正面解读,把改革精神讲清楚,把改革目标讲透彻,引导检察人员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及时宣传改革进展和成效、基层改革创新和先进典型,讲好改革故事,增强人民群众和全体检察人员改革获得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这次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我院关于开展检察司法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是对区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将认真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持续攻坚的韧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全面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新时代美好杜集,推进“中国碳谷·绿金淮北”战略实施作出积极贡献!

 

 

 

 

 

 

 

 

 

 

 

 

 

 

 

 

 

 

附:

          相关专业术语解释和说明

 

1、 员额检察官:是指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从

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人员中,经过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择优选任,依法行使检察权的人员。入额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依法独立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2、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为了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

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科学划分检察院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实行员额检察官独任或办案组织承办案件,在检察长依法授权内,依法行使检察办案权和案件管理权等相关职权,对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

3、 独任检察官:是指由一名员额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并

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4、 检察官办案组:是指由两名以上员额检察官组成,配备

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参加办案组的,直接担任办案组负责人(主任检察官)。

5、 内设机构改革:是指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司法体

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活动规律和检察运行规律,体现基层检察职业特点的内设机构体系。本次内设机构改革,结合我院实际,拟设立5个职能部门,分别为:

1)办公室

承担现办公室、计装部门职能及检察信息化职能。

2)政治部

承担现政工部门职能。

3)第一检察部(刑事检察部)

承担现侦监、公诉、监所部门职能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职能。对外加挂职务犯罪检察部牌子。

4)第二检察部(民行与公益诉讼检察部)

承担现民行部门职能。对外加挂公益诉讼检察部牌子。

5)第三检察部(业务监管部)

承担现案管、研究室、控申、法警、监察部门职能及技术辅助办案职能。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对外加挂法警大队和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

另外,我院派驻段园镇检察室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机关党务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