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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召开首例涉民营企业案件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0-09-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月8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公开听证会,这是本院首例涉民营企业案件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公开听证会,魏毅标检察长主持了此次听证会。

公开听证会就检察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及犯罪嫌疑人魏某甲的行为是否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会议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辩护人等参与听证评议。

经审查,2019年2月6日13时30分许,魏某甲驾车带着其儿子魏某到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东外环淮北市车管所科目三考试中心,使用该所二楼机房钥匙,到车管所二楼将一台黑色联想牌贴有公安网专用标识电脑主机带回自己家中,将其中相关文件拷贝到自己的硬盘中,并于2019年2月22日上午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将该电脑送还给车管所科目三考试中心。经鉴定:魏某甲拷贝的移动硬盘内包含34302条学员身份信息,内容包含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所在驾校等个人信息。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魏某甲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魏某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魏某甲能够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魏某甲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无买卖、散布个人信息的行为,未造成个人信息流失的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2017年5月8日最高法《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魏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由于该案为涉民营企业案件,根据高检院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及慎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在认真审查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安徽省检察机关实施“351”工程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与会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魏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案件最终处理提供参考。

该案的办理既依据了法律,又兼顾了情理,让企业感受到了司法“温度”。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探索听证会机制,使其成为常态化,有效将案件处理结果置于阳光之下,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实现刑事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